第四章 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與運行保障
第一條 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和協調醫院各相關管理委員會,制定質量與安全標準、流程、制度,運用科學的方法隨時對醫院各種質量、安全情況進行分析,及時研究提高質量和保障安全的方法和控制手段。
第二條 各管理委員會應輔助醫院黨政領導班子對相應具體事務開展專業化決策與管理,并依照相應制度運作,對重要行政、業務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前咨詢和論證。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是醫院管理的核心機構之一。負責制定全程質量監控量化標準和評分標準,實施標準化的質量管理和全程質量監控,并與科室目標責任制相結合,監督質控措施的落實。
第四條 主任委員是各相應管理委員會運行第一負責人,負責相應委員會的運行管理,持續提升運行成效。
第五條 各管理委員會在主任委員的領導下進行工作,負責完成醫院質量管理,對醫院各項質量進行綜合評估,對醫院的各項業務發展提出切實可行的規劃、年度計劃以及實施方案。
第六條 各管理委員會工作主要內容包括:質量管理目標、指標、計劃、措施、總結、效果評價及信息反饋等。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下設的辦公室(即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定,制定各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和任務,并落實和執行。辦公室主任負責相應管理委員會運行管理的保障工作。
第八條 各管理委員會的秘書應認真做好相應管理委員會的會議原始記錄及督導檢查記錄;建立管理卷宗,負責資料收集、整理、歸檔、保管,確保運行管理記錄完整;及時編發相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總結、工作動態、工作簡報、會議紀要、活動大事記等;自覺接受相應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管理委員會的全體成員要自覺加強業務知識和管理知識學習,提高醫療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應熟悉和了解各種質量指標,以及具體的考核標準。
第十條 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工作會,總結當年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工作情況,制定次年工作計劃,并向全院公示。
第十一條 醫學倫理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工作會,主要參與新技術新項目的討論、倫理審定和其他醫學相關倫理問題的研究。
第十二條 其余各管理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會,討論和審定臨床、醫技及各項工作中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達到持續改進的目的。每年年終召開總結會議,總結當年工作,制定次年工作計劃。
第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一)各管理委員會會議應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的情況下召開;
(二)如有需會議表決通過事項時,必須由超過半數的參會委員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三)各管理委員會下設的辦公室為相應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相應委員會會議各項決議的落實和執行;
(四)經管理委員會會議決定的事項,原則上提請相應主任委員或院辦公會討論審議通過后發文實施,所有部門和個人均應嚴格遵守和執行,任何人不得私下改變。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確有問題時,應再次提交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工作原則:
(一)貫徹民主運行原則,實行主任委員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重大事項須經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并經院辦公會審議,核準后生效;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執行回避制度,在檢查、評審和評優工作中,嚴格遵守國家及醫院的各項組織紀律;
(三)遵循有法可依、有據可查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診療常規、技術規范、行業標準等,并確保委員會作出的任何決策既充分體現結合我院實際,又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四)堅持認真負責、履職盡責的原則,委員會委員應以高度的責任感,科學的工作態度,履職盡責,按照要求保質保量地履行決策、指導、宣教、監管等職能。
第十五條 各管理委員會的運行經費保障措施:
(一)每年底由各管理委員會下設的辦公室根據次年工作計劃,進行初步預算,并提交財務科初審;
(二)財務科初審通過后,提交醫院財經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執行,并按財經管理制度和審批流程報賬;
(三)各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建立相應的經費使用臺賬,詳細記錄經費使用情況;
(四)到年終由各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與財務科進行核對和決算,并經財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后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