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委員會成員身份參加職能范圍內的管理活動,可獨立發表意見;
(二)參與委員會工作有關的會議,獲得工作開展有關的信息;
(三)在內部決議討論過程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和建議;
(四)可自愿辭去委員職務。
第二條 委員應盡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原則;
(二)遵守保密要求和各項紀律,未經授權,不得公開會議、政策建議等有關情況和內容;
(三)關心醫院發展和委員會建設,客觀公正開展工作,同時應堅持回避原則。
(四)服從指令性任務的安排,并保質保量完成。
第三條 委員會成員可按照醫院人事科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報酬。